山路遇落石,责任怎么分?
利用节假日自驾出游的朋友越来越多。如果去到山区,走在崎岖山路,
看到山路崎岖,
突然,发生了下面的一些情况,该怎么办呢?
现象1
山上掉下落石!
车子受损了,人受伤了……
现象2
或者是,一拐弯,发现前方道路已经有碎石了,
避让不及,撞山或侧翻了。
车子受损了,人受伤了。
问题
怎么办?
当然是先救人要紧。然后呢,有没有责任问题?
有车主来问我:
就此问题,可以做如下答复。
一、石头当场落下的
(一)主要审查点
1.要看现场有没有这样的标志↓
如果有,那么,驾驶人本来就应该谨慎驾驶,看到这标志之后,更加有义务谨慎驾驶,防止落石伤害。所以,这种情况之下,一旦出事,驾驶人疏于观察山体情况,产生损害的,自己至少要承担80%的责任。
如果道路养护部门证明不了自己已经尽到了养护义务,但立了牌子有所提示的话,那么最多承担20%的损失。见《青海省湟源公路段与李洪兰、樊雅桢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青01民终831号。
2.要看现场有没有防护网
如果有防护网,并且防护网完好,那么道路养护部门的养护义务多半会被认定已经尽到,道路养护部门也就无须承担责任了。
反过来,在容易产生落石的路段,如果没有见到相应的警示标志,道路养护部门又证明不了尽了养护义务的话,那么责任相应就要增加。
有百分百由道路部门承担的案例,见《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路局与杨昌伦、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交通委员会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334号。
(二)法律依据
《公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定对公路进行养护,保护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管理部门
如发现危岩、浮石,应及时处理、清除,避免危岩、浮石滚落危及行车、行人安全和堵塞边沟,影响排水。
(三)诉讼案由
此时,如果要提起民事诉讼的话,案由应该是“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偶尔也能见到一些案例是以“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的,例如,《陕西省安康公路管理局旬阳公路管理段与何瑞英、李文杰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陕09民终282号。
二、石头已经落下的
(一)诉讼案由
与前面的情况不同,这种类型的案子的案由是“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
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及道路养护的地方标准,例如《陕西省公路养护全面质量管理体系》规定:
养护责任人上路工作时间建议春秋冬8:00-12:00,14:00-18:00;夏季7:30-11:30,15:00-18:00。
【注意啊!】并不是24小时养护,而是8小时工作制!
(三)主要审查点
综上,车主需要注意以下主要事项:
1.现场有石头等障碍物的证据
这是最基本的了,否则,怎么证明不是驾驶技术太差,自己翻的呢?
2.事发时间的证明
一定要证明事发时间是在养路工人的上班时间内。这个挺困难的,得想想办法才行。
在,则未清理是有责任的;不在,则即使未清理,也不属于“未及时清理”,一般没有责任。
但是路面有静态遗撒物与动态的落石情况还有所不同,驾驶人的责任会相应更大些,所以一般是由驾驶员负主责,道路部门负次责,倒三七。或者是五五开。
结论
驾驶人自己必须格外注意山路行驶安全!
道路养护部门也要勤于清理和养护。
事发后要充分保留证据,以便分清责任,既不要讹人,也不要推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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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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